河南中豫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考勤制度
【目的】
為加強公司考勤管理,嚴肅工作紀律,規范員工考勤與請休假程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河南中豫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全體員工。
【職責權限】
1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人員的考勤、休假有監督和管理責任;
2 公司人力資源部:對所有員工的考勤、休假有監察、抽查責任。
【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考勤管理
1、工作時間
標準工作時間:上午08:50至18:00;
2、考勤方式
周一至周日實行點名制考勤管理。
3、考勤周期
考勤統計周期:按每月1日起至本月月末止為本月考勤統計。 人力資源部于每月3日前進行上月考勤結果公示。員工對考勤結果有疑義的,需于5日前到人力資源部進行核查。
4、調休管理
為保證公司各項業務的正常開展,各部門考勤實行調休制,一線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公休日以及節假日排班表。
員工調休需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安排調休,職能部門根據工作安排可安排在周六、周日調休。員工調休原則上每月清算一次。
5、加班管理
員工加班原則上實行1:1優先調休,若由于工作原因致使未能調休完全,公司將按照相應多出勤天數發放基本工資部分(例如:員工甲月度基本工資為800元,當月應出勤天數為26天,實際出勤28天,多出勤天數為2天,則出勤補貼:800/26*2=61.5元)
6、遲到、早退
晚于公司規定的標準上班時間上班的視為遲到;早于公司規定的標準下班時間離崗的視為早退。遲到、早退半小時以內,主管級、員工級每次處以100元罰款,經理級以上處以1000元/次罰款;遲到3次/月(含)以上者,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將有權予以辭退;
7、曠工
員工未經批準未正常出勤的視為曠工,員工曠工屬嚴重違紀行為,公司有權予以辭退。
8、辦公通訊
員工工作時間須保證手機處于暢通狀態,公司電話必須及時接聽,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時接聽者須于20分鐘內予以回復。凡違反以上規定者將給予當事人500元/次處罰;
9、請假管理
員工請休假前必須填報《員工請假條》,報由部門負責人審批后歸檔至人力資源部,請事假3天以上則須總經理審批后由人力資源部歸檔。
二、休假管理
1、節假日
1.1國家法定節假日(共計11天),其中元旦節1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春節3天;
2、事假
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可請無薪事假。須提前申請,部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批。扣除相應天數的基礎工資,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績效薪資按照實際工作情況核發;
3、病假
員工因病請假,需要書面填寫《請假條》,若連續或一個月內請病假超過3個工作日的,必須提供市級以上醫院相關證明,否則按事假處理。如因傳染性疾病請休病假,在病愈返崗前,須按公司規定到指定醫院進行身體檢查(費用自理),經人力資源部核查結果并批準后,方可返崗工作;請假權限參照公司授權流程。當月請病假3-15個工作日的,按相應天數的扣除基本工資,病假超過15天的扣除其基本工資外,還需扣除相應天數績效薪資;
4、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5、帶薪假
5.1婚假:(公司已辦理轉正手續的員工均可享受)
請婚假須提前兩周申請,享受婚假3天,達到國家規定晚婚年齡者(男年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可增加至7天;員工申請婚假時,須向人事部門提交結婚證復印件;員工需回異地辦理結婚而無法于休假前提供,則須于返崗后第一個工作日內將證件復印件交人事部門;逾期做自動放棄處理,不予補償。婚假包括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在內。
5.2產假(公司已辦理轉正手續的員工均可享受)。
須提前三周請假,正常情況下產假休假時間為120天,含產前假期15天;難產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已婚女員工在計劃內懷孕流產的,根據醫院開具的證明給予15天產假。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者不享受此假期。產假包括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在內。管理崗在產假期間需有代崗人暫代本崗位工作,且須與待崗人進行相應工作交接后方可休假;
5.3哺乳假(公司已辦理轉正手續的員工均可享受)
公司女員工哺乳未滿8個月的嬰兒時,每天有1小時的哺乳假,如路程較遠,經人力資源部經理特批可增加一小時路程假,超過時間按事假計算。
5.4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去世,給予3個工作日全薪假期,非直系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及親兄弟姐妹包括配偶的以上非直系親屬)為1天全薪假期。
5.5工傷假
員工因工傷或患職業病而必須進行治療或休養者,按國家及地方勞動行政部門的規定處理。參加工傷保險的,依據相關條例執行。
三、 請休假管理
員工請休假前必須提報《請假條》,獲批準后方可休假。
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請休假的,必須以電話形式于上班前1小時內請示其直接上級主管,獲得批準后電話告知人事崗報備,并應于上班后一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每次處以100元罰款;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審批人有權不予批假,或酌情縮短假期、延期請假。
四、其他
1、員工在試用期內病、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否則予以終止試用(特殊情況經公司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準除外)。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長期病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11年4月1日 |